一、本會會員大會之舉行,大會主席團由常務理事擔任,主席團之主席、會員大會之主席均由理事長擔任。本規則經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實施。 二、議案提出需於本會通知規定時間內,以書面送達本會後始編列議程。 三、臨時動議案分為書面及口頭二種,提出時需有二人以上之連署附議,始能提出討論。 四、會員發言應先填發言單或舉手要求,經由主席認可指定依序發言。 五、會員發言時應先報本身姓名及編號(即會員名冊號碼),在其序次或發言台為之,其發言要點請繕具發言條,送交主席依會議程序處理。 六、每人對每一議案之發言不得超過二次,每次不得超過三分鐘,但取得主席之特許者延長之。 七、發言時勿求簡明扼要,不得超過時間,不可中途打斷他人之發言,如與他人相反意見時,不可固執己見,與其他會員意見重複,或涉及本案以外,或不遵守大會致序者,主席得終其發言。 八、主席對議案之討論,認已達結論階段,得宣告停止討論,作為結論,徵求通過或交付表決之。 九、決議案之通過,除另有規定外,須由主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,始能決議,並由主席宣告並記錄之。 十、表決之方式,由主席酌量採用舉手、起立鼓掌等辦法為之,經會議決議之事項不得再有異議。 十一、本規則未盡事宜悉遵守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進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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